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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日期: 2024-03-1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院各单位和教师积极进行各级各类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院的学术知名度,加强我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为:

1.由我院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

2.本院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和境外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3.本院聘请国内外、院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院学术访问、讲学或合作研究。

第三条上述各种学术活动的定义为:

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两国以上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由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聘请专家讲学:指院内外专家学者接受聘请,在我院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性讲学。

合作研究:指我院与国内外其它单位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第二章 承办学术会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院主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自信”、"四个责任",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院科研发展和专业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2.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须有我院领导或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组织机构或相应成果评审委员会。

3.会议主题所涉及的专业或技术领域,我院必须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或已取得一定数量较高水平且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4.有我院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有1篇,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至少有2篇)。

5.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6.会议经费落实到位,收支平衡。

第五条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不得以郑州工程技术特殊教育学院学院名义主办(承办、协办)国际性学术会议。主办(承办、协办)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

第六条院内单位拟主办(承办、协办)学术交流会议时,实行会前申报制度,制订年度规划上会研究,规划报告同时交科研处存档一份。并且于会议前三个月(国际学术会议提前六个月)向我院主管领导申请、填报相关信息,经学院领导同意后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的申请报告,包括:

1.会议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我院提交论文情况等。

2.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

3.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等。

第七条凡在我院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标准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文件执行,严禁超标准接待。

第八条学院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的院内单位,积极向院外单位和组织争取、筹措会议所需经费,筹措到的会议经费应专款专用,并按照学院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本院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会议,需要学院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于会前三个月向学院科研处提交会议申请的同时提出包括详细收支的经费预算报告,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多少以学院批复为准。

第十条 凡本院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及时在学校科研创新服务平台完善相关信息,并向科研处提交下列资料: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1份,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会议照片2-5张。

第三章 举办学术报告(讲座)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院各各部门主办的各类学术报告(讲座),必须提前一周向我院主管领导申请、填报相关信息,经学院领导同意后,向学院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要在院园网和院园公告宣传栏安排公告。学术报告(讲座)结束后2日内,需及时在学校科研创新服务平台完善相关信息,并向科研处提交500字以内的学术报告(讲座)综述1份,学术报告(讲座)期间的照片2-5张,重大的学术报告(讲座),还需提交音像资料。

第十二条 请专家做学术报告(讲座)的酬金,需填写《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术报告(讲座)审批表》,报学院审批,学术报告(讲座)结束并交齐各项材料后,统一从学院科研经费支付。科研处只负责学术报告专家的讲课酬金,其他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术报告的酬金(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1.院外专家: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院内专家: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200元;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300元。院内教学名师等人才项目,建设期任务内的讲学不再另付酬金。

3.上述为学院学术报告基本酬金标准,若学院资金紧张,学术报告酬金可由主办/承办单位支付,但需在申批表中明确注明。

4.特殊知名专家的酬金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只受理学术性的报告(讲座),入学教育、就业指导、公开课等非学术性报告(讲座)不予受理。

第四章 其他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学院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到国(境)内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或进行短期学术访问。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活动须事先申请,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教职工参加在国(境)内外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结束并回院后,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下列材料:500字以内的会议综述1份,会议期间的照片2-5张。

第十六条本院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访问、讲学或合作研究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下列材料:500字以内的活动综述1份,活动照片2-5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到国(境)内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产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按学校财务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制定各专业三年学术交流规划及年度学术交流计划,依据规划和计划精心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并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学术交流活动总结和下年度计划(专业三年学术交流规划每三年报送一次)报送至学院教务办。

第十九条思想政治类学术会议或学术报告由主办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办审批后,须报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涉及境外专家、学者的国际性报告会和讲座由主办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科研处审批。所有学术报告均须报学院党总支宣传部备案。凡在我院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确保学院学术交流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

第二十条 在组织举办报告会和讲座的过程中,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加强录音等过程管控,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组织举办者应及时加以制止并消除影响,必要时应中止此次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学院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一条举办面向全院的讲座论坛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报告会和讲座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与申报、审批、备案制度。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特殊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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